颁布单位: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9-05-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污染减排这一中心任务,以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流域专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及放射源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成立吉林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马俊清副省长
副组长吴佩军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才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员孙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常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英省司法厅副厅长
赵世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褚民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关景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许赫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子江东北电力监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主任由省环保厅副厅长孙铁兼任。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系电话:0431-88906264
联系人:刘玉生马哲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督查。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有无新的环境违法建设问题。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不规范、新建与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等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影响的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按照《松花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全面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要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责任人,建立日常检查记录、污泥转移联单、在线监测管理等制度。对于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予以停产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对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垃圾填埋场,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二)集中开展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要围绕市(州)出境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建立以属地为主的重要支流监管责任区制度。加强对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干流及饮马河、伊通河、辉发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重要支流水质状况调查及排污企业的监管,要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关于报送2009年第一阶段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知》要求,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把造成流域污染的原因查明,情况分析清楚。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超标排放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治、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并跟踪整治全过程。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做到检查一家,查处一家,后督察一家,消灭超标排污企业,确保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3.组织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的检查清理。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含砷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水、废渣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
(四)加强对重点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对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以及移动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流动源使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省政府将把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在金融信贷、流通、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环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总体工作的落实和与各部门的组织协调,分阶段对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委要按照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省工信厅要严格落实产能淘汰政策措施;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两高一资”企业准入的审查力度,对应予取缔的小规模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应予关停的“新五小”企业坚决不予登记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监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落实责任追究。
对无视环保法规,恶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丧失监管,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双追究”。即在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的同时,监察部门要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坚持分类指导。
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
(五)抓好舆论宣传。
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市州要根据《方案》要求,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5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环境监管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将对各地进行督查。各地信息报送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时准确上报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方法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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