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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2日

株洲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市国防动员潜力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经过动员能够转化为国防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状况,进行数据资料搜集、分析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如实提供动员潜力相关数据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分为平时统计调查和战时统计调查。平时统计调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当年第二季度前完成上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具体项目以广州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重点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目录》为基准,结合本市实际实施。战时统计调查根据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简称“国动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统计机构为主体,国动委办事机构为辅助,国动委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六条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纳入常态工作职责,应当设立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接受本级统计机构和国动委综合办公室双重领导,主要负责制定报表制度、指标编码、组织培训、数据采集、数据更新、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国动委综合办公室是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计划、传达部署任务、协调召开会议、数据审核管理、潜力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国动委专业办公室是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重要机构,主要负责参与编制指标说明、配合做好本系统数据资料的采集、核对、评审、管理等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三章统计调查程序

第九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上下结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下而上,采取制发和填报统计调查表的方式逐级进行。

特大型企业和保密性强的军工企业,由所在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机构报请上级国动委相关机构进行统计调查。

第十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使用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提纲表格(系统)和规范的文字、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及编码。

第十一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数据资料由各级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汇总,经本级国动委核查后按规定报表制度上报。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数据资料更新采取各级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定期核查与接受调查单位主动提供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由市国动委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市统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市统计局、市国动委专业办公室和株洲军分区抽调必要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国动委的工作人员,国动委成员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络员,为本单位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人员。未配置办事人员或联络员的单位,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应由市、县市区国动委办事机构负责存放保管。

第十七条存放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的场所,应按照保密要害部位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安全。

第十八条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资料不对社会公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需要查阅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资料,由管理该数据资料的国动委办事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发生丢失、损坏、被盗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动委和上级国动委对口专业办公室,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第二十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按时、无偿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第二十一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应遵守统计调查工作规定,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调查资料,不得延误统计调查时间,不得泄露被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的资料信息。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动委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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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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