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整治无证采砂运砂专项行动的通知
张政办明电〔2013〕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砂运砂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0号)、《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2〕1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整治无证采砂运砂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二、工作措施
(一)凡无采砂许可证、采(运)砂船舶无证、采(运)砂船作业人员无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先停止采(运)砂作业,证照齐全后方可生产和作业。
(二)对采(运)砂船按规定要求进行改造,达到相关法规规定的船舶技术要求,确保河道不留尾堆、船舶安全航行。
(三)按规定要求提供船舶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向海事部门申报办理船舶证照。
(四)在挖沙船上从事采砂作业的操作人员和运砂船驾驶员按规定要求,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五)船舶、人员证照办齐以后,向水利部门申报办理采砂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亲自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停业整顿或停业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水利部门要对无证采砂行为(无采砂许可证或采砂、运砂船无证或船员无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下达停业整改法律文书,并确保停业整改到位。海事部门要对无证采(运)砂船依法下达停止航行和作业的法律文书,并确保执行到位;督促指导船主对船舶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积极受理船主申报船舶检验和登记,依法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公安部门要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提高威慑力。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打非治违”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和组织辖区船主、船员及时办理相关证照、进行合法生产和作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三)强化监督,确保效果。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实施跟踪监察,对行动迟缓、执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对专项行动效果好的区县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责任追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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