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9〕9号 |
颁布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政发〔20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张家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张家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开放、务实、诚信、效能、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政府在职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离张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落实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决定。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二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由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该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区县的,应事前征求其意见并采纳其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行政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修改或停止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就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请示市政府同意;部门就上述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否则,属无效文件。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有效。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建立政务新闻发布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等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建立信访事项答复、复查、复核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六、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落实情况。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落实情况。
市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按职能分工或受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委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的工作开展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必须认真对待、积极配合、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总结和部署年度或半年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市政府在职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和副秘书长固定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张家界军分区、市纪委领导同志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央、省驻张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安排市政府其他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研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公民代表列席。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市政府在职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和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局长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张家界军分区、市纪委领导同志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央、省驻张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研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公民代表列席。
四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在职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可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协管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议题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应当是该项立规已经进入市政府法制机构立规程序,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
只涉及一个议题或涉及多个议题但均为同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协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协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涉及多个议题且不为同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协助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同志,应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请假的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
四十五、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提前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会议批准事项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需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的,必须报请市长批准。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进行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九、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五十、市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需要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报告重要情况,印发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报市长签发,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市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公文,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二、属于履行手续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市长、副市长授权,可由协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四、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一般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报市政府。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五十七、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省内各市州领导同志及其他重要客人来张考察访问,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第十一章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市政府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领导同志出国(出境),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再报省政府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
五十九、各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出国(出境),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提出报告,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市政府正处级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市长审批。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台办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对台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前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六十九、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副市长、巡视员、副厅级干部、秘书长离张外出、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并告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特设机构和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张外出、休假,应事前报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经批准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章附则
七十、本规则所称各部门,指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事业机构。
七十一、本规则关于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规定,市政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参照执行。中央、省驻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执行。
七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张政发〔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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