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5-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乡镇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
《平顶山市乡镇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6日
平顶山市乡镇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街道)志书(以下简称乡镇志)是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编修乡镇志是记述我市乡镇(街道)的经济社会现状、历史变迁和发展轨迹的必然要求,是传承和弘扬地域文化的有效途径。为切实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推动修志顺利开展,根据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89号)、《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志编纂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史志〔2014〕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全面、客观、真实、系统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传承基层文明,展现社会主义新时期精神风貌。
二、编纂原则
(一)坚持依法修志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志书中有关保密、军事、民族、宗教、政法、科技、外事等方面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
(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述事物产生、发展、演化的历史进程。
(三)坚持横排竖写的原则。篇目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事物的属性归类,做到事以类从、以时为序。
(四)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突出历史特性、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五)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入志人物“生不立传”,收录标准应严格掌握,不可过低过滥。
(六)坚持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的原则。志书主体内容的记述繁简有致,详略得当。
三、任务及目标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目前行政区划,全市共有123个乡镇(街道),要编纂出版乡镇志123部。
(二)创精品佳志。开展精品佳志评选活动,力争在全市乃至全省编纂出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志书。
(三)时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各县(市、区)每年要重点指导1-2个试点乡镇(街道)开展乡镇志编纂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完成编修任务。
四、编纂形式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编纂形式。
(一)模式:创修、续修,简志、图志。
(二)出版形式:独立成志。一乡一部。冠名如:《XX县XX乡镇(街道)志》,市辖区冠名为《XX市XX区XX街道志》。合卷形式。多乡一部。冠名如:《XX县乡镇(街道)志(可列卷次)》,市辖区冠名为《XX市XX区乡镇(街道)志(可列卷次)》。
志书名称以下限时本行政区域名称为准。
(三)版式要求: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16开本(889×1194mm),横排印刷;徽标、字体、字号按统一规范要求处理;封面书名不用个人题签。
五、编纂规范
(一)时间断限。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体例要求,上限可追溯至事物发端,下限原则上截至到2010年,不得随意突破下限。
(二)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以志为主体。专记、特载、调查报告等,可随志附载。
(三)体例。灵活运用多种体式。
(四)文体文风。采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行文力求严谨、准确、简明、朴实、流畅。(五)志书中所用称谓、纪年、数字、注释引文、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的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部门数据经核实、确认、审定后方可入志。
六、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环境:聚落、建置、境况、资源等;基础:乡镇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等;经济: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政治: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权、村民委员会、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武装(民兵)、公安、司法等;文化: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图书、名胜古迹、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社会:人口、民族、宗教、风俗、姓氏根亲、居民生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人物。
七、质量要求
观点正确、史实准确、详略得当、特点鲜明;体例科学、规范、严谨,篇目设置合理、归属得当、排列有序、特点突出;区域、时间界限明确,不越境不书,不随意突破断限;据事直书,寓论于述;内容忌交叉重复;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表达前后一致;图、表要素齐全;资料真实、准确、全面、系统;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规范,行文简洁、流畅;标点、数字、计量、注释、引文、纪年、称谓等符合国家规定;印刷清晰,装帧典雅。
八、理论培训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把业务培训作为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重点,加强培训力度,拓展培训方式,丰富培训载体,提高业务水平。一是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不同范围、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培训班。二是编印各类修志业务规范、标准,作为培训主要教材、操作主要蓝本。三是授课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四是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到乡镇志编修工作开展较早、经验丰富的地市参观学习,吸纳众长,促进提高。
九、资料管理
资料是一部志书的基础。要加强资料收集的力度,积极拓展资料收集的范围,重视社会调查,并注意收集口述、音像等资料。要做好资料的鉴别、筛选工作,避免失实、欠缺和选材不当等问题,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要对重要资料来源注明出处,对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点的词汇准确、简明、规范地注释。编写志稿前,应对入志资料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编辑资料长编。对收集到的各类修志资料(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泄密、遗失和损毁。修志完成后,相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整理,入馆保存,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出让、转借。
十、工作步骤
制定方案—拟定篇目—资料搜集—编纂—征求意见—召开评审会—送审—总纂出版。
十一、审查验收
(一)审查验收程序。坚持初审、复审、终审三级评审制度。初稿完成后,由本级政府初审;达到送审标准的,报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复审通过,报市史志办进行终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二)实行“六不通过”制度。对志稿中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未经过三级评审的,随意更改志书断限的,对合理化建议没有采纳和修改的,没有经过县评直接送市评的,县评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通过。
(三)审查验收责任。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所属乡镇志承担审查责任,并对其质量负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有权予以驳回,责令编纂单位修改或重修;对未经审查验收合格,擅自将志稿交付出版,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四)审查验收手续。乡镇志稿送审,须向县、市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审查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一式3份,分别由市、县、乡三级保存;送审志稿须报送纸质一式3册(套),电子版1份。
(五)其他说明。志书出版后两个月内,编纂单位须向省、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进行备案,并报送成书30本、电子光盘1套。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乡镇志编修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科学谋划,积极推进,确保乡镇志编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做到“两纳入、四到位”。即,把乡镇志编修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条件到位。
(二)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编修乡镇志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乡镇志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签订承编责任书,用目标责任书考核修志工作,用治庸问责检验修志工作。
(四)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由市督查局与市史志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乡镇志编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附件:乡镇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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