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涉外法律类 > WTO事务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洛龙区诸葛镇等7个镇(办事处)谭翟村等2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93.8332公顷(豫政土〔2014〕839号),作为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洛龙区丰李镇员庄村集体耕地2.64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5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共计2.7342公顷。征收范围:东至郭寨村水浇地,西至郭寨村水浇地,南至郭寨村水浇地,北至郭寨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丰李镇员庄村集体耕地3.9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2公顷、建设用地0.5014公顷,共计4.5381公顷。征收范围:东至员庄村水浇地,西至员庄村水浇地,南至员庄村水浇地,北至员庄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武屯村、西柿园村、袁付村集体耕地22.3955公顷、林地0.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7754公顷,建设用地0.5154公顷,共计23.6967公顷。征收范围:东至西柿园村水浇地,西至袁付村、武屯村水浇地,南至武屯村水浇地,北至白塔路。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村、申明村集体耕地0.54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3公顷、建设用地0.1798公顷,共计0.7384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申明村用地界,西至开拓大道,南至申明村用地界、水浇地,北至申明村用地界、水浇地。拟作为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西李村、南寨村集体耕地0.9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6公顷、建设用地0.6997公顷,共计1.7960公顷。征收范围:东至西李村村庄,西至西李村水浇地、村庄,南至西李村水浇地,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柿园村集体耕地2.9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1公顷、建设用地0.0288公顷,共计2.9874公顷。征收范围:东至东柿园村水浇地,西至用地界,南至东柿园村村庄,北至东柿园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新民村、袁付村集体耕地5.9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4公顷,共计6.1273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玉泉街,西至新民村水浇地,南至新民村水浇地,北至袁付村、新民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诸葛镇谭翟村集体土地2.0000公顷(全部为耕地)。征收范围:东至谭翟村水浇地,西至公路,南至谭翟村水浇地,北至谭翟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诸葛镇司马村集体耕地2.0611公顷、林地0.0252公顷,其他农用地1.3131公顷、建设用地0.6283公顷,共计4.0277公顷。征收范围:东至司马村水浇地,西至公路,南至司马村水浇地,北至司马村村庄。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诸葛镇梁村集体耕地3.2963公顷、林地0.23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共计3.5404公顷。征收范围:东至国有公路,西至梁村水浇地,南至国有公路,北至梁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关林镇刘富村、车圪垱村、关林村、练庄村;诸葛镇西棘针村、西马村、司马村集体耕地2.2391公顷,园地0.4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3公顷、建设用地1.3376公顷,共计4.1178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楼乡城角村、太辉村;关林街道办事处南王村、刘富村;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大东村、大西村集体耕地14.8112公顷,林地1.9977公顷,其他农用地0.3809,建设用地7.6547公顷,共计24.8445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南王村集体耕地6.2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3612公顷,共计6.6599公顷。征收范围:东至南王村旱地,西至南王村旱地,南至南王村旱地,北至南王村旱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梁屯村、王屯村集体耕地4.6523公顷、园地0.7387公顷,林地0.1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4公顷、建设用地0.4331公顷,共计6.0248公顷。征收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分别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政府及伊滨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4年7月22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