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2010〕47号 |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政〔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企业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明确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公安、交通、水利、住建、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旅游、铁路、林业、商务、发改、工信、国资等部门,具体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内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职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区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依法监管,努力提高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通力合作,掌握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及其基础数据库,完善相应的监管网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的职责,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方面的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一旦接到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五)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较大伤亡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推广经验,全面提升本市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不少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创造和积累了一些经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对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并积极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同时,注意学习、借鉴、推广他们的经验,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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