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4-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越来越多,除某些公园等特定场所长期使用的游乐设施外,还时常存在庙会等活动中短暂使用的游乐设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重视程度
大型游乐设施是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m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运行特点是高空高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给广大群众尤其是儿童人身安全带来严重损失。因此,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将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担负起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做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就要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制度,认真履行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等行为;建设部门要督促公园等单位,做好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或者做好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管理;旅游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旅游景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检查;城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时,要及时向质监部门通报。
三、严格制度,强化主体责任
(一)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购置具有资格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聘用具有资格的安装单位安装并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投用前或投用30日内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配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做好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法定定期检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以及超过设计年限未经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或重大维修或改造)确定继续使用期限的必须坚决停止使用。
(二)严格落实庙会等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责任。庙会等活动当引进大型游乐项目时,组织单位应对大型游乐项目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对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将场所场地出租给其经营;应与大型游乐项目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大型游乐项目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其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安全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
四、创新方法,加大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短信、微博、微信等公共媒体以及应急指挥系统、电子屏幕、应急广播等工具,不断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游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要提前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对不符合乘坐条件的(儿童、老人,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设备运行前,服务人员必须对乘坐游客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五、制定预案,妥处突发事件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配备相关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当发生设备故障或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将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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