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14号 |
颁布日期:2013-01-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奖励实施方案.doc
2013年1月16日
附件:
北海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奖励实施方案
为鼓励工业企业挖掘潜力,扩大生产,增加税收,提高效益,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重点骨干工业企业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财政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重点工业企业。为保证扶持奖励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制定本方案。
扶持奖励范围
(一)在北海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对地方财税作出贡献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我市三大千亿产业以及自治区14个千亿产业的工业企业;
(三)重点培育的亿元企业和有潜力进入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
(四)重点扶持当年产值、投资和纳税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
(五)重点奖励当年工业纳税大户及纳税增长大户工业企业;
(六)重点奖励进出口额增长工业企业;
(七)其它需要扶持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登记纳税,符合国家认定的工业企业标准;企业目前生产正常,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并须同时具备对应类别申报申报条件:
(一)申报流动资金贴息条件。
1.当年已签订产品销售合同额大于流动资金贷款额,能够完成当年各项生产和销售任务。
2.当年在金融机构有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1000万元及以上,贷款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3.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及以上。
(二)申报产值增长奖励条件。
1.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新投产企业除外)。
2.当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度净增额30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投资增长奖励条件。
1.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经济效益显著,单个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2.可填补国内空白,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单个项目投资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四)申报纳税大户及纳税增长大户奖励条件。
1.申请纳税大户企业奖励必须是年度纳税额达到或超过亿元的工业企业。
2.申请纳税增长大户企业奖励必须是年度纳税比上年度净增额3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不能同时申请上述两个奖项。
(五)申报进出口增长奖励条件。
1.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
2.当年进出口额比上年度净增额500万美元及以上。
三、贴息及奖励额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1.贷款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最高贴息20万;
2.贷款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最高贴息15万;
3.贷款额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最高贴息10万;
4.贷款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最高贴息5万。
(二)产值增长奖励(净增额均以上年度为基数)。
1.工业总产值净增额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最高奖30万;
2.工业总产值净增额5亿元到10亿元最高奖20万;
3.工业总产值净增额1亿元到5亿元最高奖15万;
4.工业总产值净增额5000万元到1亿元最高奖10万;
5.工业总产值净增额3000万元到5000万元最高奖5万。
(三)投资增长奖励。
1.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经济效益显著,单个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0.5%奖励。2.可填补国内空白,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单个项目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奖励。
(四)纳税大户及纳税增长大户奖励。
1.纳税大户奖: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税金达到1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
2.纳税增长大户奖: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加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300万元为计算单位,每增加3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同时具备纳税大户奖和纳税增长大户奖条件的,按奖励额高的一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进出口额增长奖励(净增额均以上年度为基数)。
1.进出口净增额1亿美元以上(不含1亿美元)最高奖20万元;
2.进出口净增额5000万美元到1亿美元最高奖15万元;
3.进出口(含保税物流货值)净增额20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最高奖10万元;
4.进出口(含保税物流货值)净增额500万美元到2000万美元最高奖5万元。
四、报送材料
所有申报贴息及奖励企业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分类材料:
(一)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材料。
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到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2012年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4.上年度纳税凭证。
(二)申报产值增长奖励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年度报表;
3.企业当年产值入统数据证明(统计局签署意见并加盖章)。
(三)申报投资增长奖励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2.相关行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3.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5.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
(四)申报纳税大户及纳税增长大户奖励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申报进出口额增长奖励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当年进出口海关报关单。
五、贴息和奖励申报
(一)企业贴息和奖励每年度办理一次,每年一季度受理企业上一年度贴息和奖励申报。市工信委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提出贴息和奖励方案,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北海市(不包括合浦县)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按现
行财政管理体制支付;合浦县工业企业由合浦县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支付。
(三)获得过市本级其他同类专项扶持资金的工业企业以及财政收入全额留成的园区内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扶持奖励。
(四)贴息和奖励资金发放前,按规定对获得贴息和奖励企业进行公示。
六、其他
(一)每年安排工作经费60万元,用于工作推进及扶持奖励项目审核以及县区、园区完成目标奖励。其中,县区、园区完成产值、投资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的,每年各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二)对弄虚作假套骗扶持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外,市工信委会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企业所获得扶持资金,市工信委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各类扶持奖励申请。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方案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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