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1-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韶府〔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第十三届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韶关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统一领导、部门分工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的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长、市民政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办、韶关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市消防支队、文广新局、供电局、电信韶关分公司、移动韶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重大、特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按规定上报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3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处置辖区小型地质灾害的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较大、重大、特重大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地的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具体工作组及其职责
紧急抢险组:由军分区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组织驻韶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同级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新闻媒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办、国土资源局、市属新闻媒体及通信等部门参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应急防灾避险知识,加强应急宣传教育;灾害发生时,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险情灾情的最新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社会恐慌。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救灾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捐赠,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安置问题。
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公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以及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等部门参加,负责落实政府安排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发改局牵头,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民政、财政、经信、农业、林业、供电等部门和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参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隐患,组织抢修供水、供电、通信、道路交通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水利设施及住房,尽快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3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根据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在汛期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的具体方式为:
(1)互联网发布:通过韶关市地质环境信息网站(网址:www.sgdzhj.gov.cn)发布所有级别预警预报。
(2)广播电视发布:当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时,通过市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用电视字幕、广播短消息等方式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3)短信发布:通过移动公司或电信公司向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区域的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发布手机预警短信。
(4)语音发布:通过电信公司向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发布固定电话预警语音信息。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其他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国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村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会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4应急响应
4.1临灾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级别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相对应,响应级别为一至五级。响应持续时间随预警时段的结束而终止。
4.1.1一、二级预警响应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通知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组织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巡查监测。
4.1.2三级预警响应
(1)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住建、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按各自职责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2)县(市、区)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预警响应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3)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
(4)村委(居委)会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进行巡查监测;通知辖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加强房前屋后检查。
4.1.3四级预警响应
(1)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并加强值班,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2)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建设、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的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时实施学校停课、关闭旅游景区(点)等避让措施。
(3)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的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
(4)村委(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4.1.4五级预警响应
(1)市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住建、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加强24小时值班,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
(2)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应召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析防灾形势,研究部署防灾对策措施。并督促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务、住建、旅游、教育等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实施停课,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旅游景区(点)实施临时关闭,监督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时避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
(4)村委(居委)会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要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并实施临时避让措施;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4.2灾害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国土资源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按预案设计的受灾群众的撤离路线和避让地点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对于初步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2.2、重大及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和Ⅱ级)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重大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国土资源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市国土资源局应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直至处置结束。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政府应立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2.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后,市国土资源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以必要的支持配合。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的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2.4一般地质灾害(Ⅳ)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即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应急办。
(4)在应急过程中,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型、重大型、特别重大型的地质灾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3应急终止
一般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较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国务院、省政府直接领导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当时的领导机构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年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5.3恢复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2)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3)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的建设,加强人员的培训及装备的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害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4)各信息发布单位应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的要求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中国电信韶关分公司,在接收到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后,要确保及时向预警区域有关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或语音电话。
(5)明确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预警响应责任。
①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指导有关单位、镇、村(居委)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向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向有关单位发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在市级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平台中及时更新监测责任人、监测人等防灾信息,确保预警信息能及时发布到有关人员。
②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组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落实铁路和公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责任。
③各镇、村(居委)要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削坡建房户造册登记,纳入防灾管理范围。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六)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奖惩措施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性地质灾害:指自然或人为活动引起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是指由镇、村(居委)或有关责任单位指定,负责对某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日常监测工作的人员。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是指由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指定,负责督促落实指定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人员。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标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地震、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一级预警:提醒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2)二级预警:提醒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3)三级预警:注意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4)四级预警:预警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
(5)五级预警:警报级,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9.2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9.2.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9.2.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9.2.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9.2.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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