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穗府〔2012〕3号 |
颁布日期:2012-01-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府〔201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4届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善政惠民,实政利民,廉政亲民,忠于职守。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厅的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规定,不断健全和优化决策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决策起草部门作决策风险评估,经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级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超越市政府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规章的清理,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行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六、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推行网上电子审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规章备案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工作安排计划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要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市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安排的督促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章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分析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形势,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指示和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全市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总体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四)讨论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自然资源开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含年初预算外必须新增资金安排)等;
(五)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
(七)讨论市政府报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主办单位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府办公厅负责草拟,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府办公厅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一、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涉及两个副市长以上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召集,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核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凡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各部门一般不得临时安排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市政府。制定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具体事项的公文或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可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可授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二章公务活动安排
六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按规定事先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再由业务归口部门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外事、港澳活动,归口市外办、港澳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涉及侨务、台务活动,分别归口市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办、港澳办、侨办、台办审核时要按照政策规定从严把关。
六十二、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办、港澳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和群众,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市政府部门、区、县级市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并同时报市府办公厅。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市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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