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府办〔2010〕86号 |
颁布日期:2010-06-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
为优化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和管理,建立统一处置和市镇两级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和调配垃圾处理费资金,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关于市、镇(街)两级共同负担垃圾处理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56号)、《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东府办复〔2010〕23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改革和使用优化配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的投入,引导镇(街)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稽查供水企业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核定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对全市供水行业的电脑收费系统实施升级。
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非居民用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每半年统计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支付等管理数据及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报送市城管局、物价局、财政局。
(二)市水务局负责协助督促各供水企业足额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参与稽查供水企业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确保供水企业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局和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统筹和拨付,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四)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监审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核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处理补偿标准。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各项环保排放指标进行监管,确保垃圾处理单位严格按规范运营和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定期向社会通报以及向市城管局提供监督情况。
(六)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委托供水企业(含镇、村转供水单位)代征;各供水企业负有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征收和分成比例
(一)供水企业(含镇、村转供水单位)按标准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每日或在每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到属地镇(街)财政分局指定专户。各镇(街)财政分局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本镇(街)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含对应资金产生的利息)上缴到市财政局专户。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后,市财政按实际入库金额2%的比例核拨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拨至镇(街)财政分局指定专户,再转拨给各代征单位。对于镇(街)专户利息缴入市财政专户的,按其2%比例计提的资金,返拨后应由镇(街)财政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及其相关资料,目前我市生活垃圾32.08%实行无害化处理,67.92%实行简易填埋处理,平均处理成本为158.85元/吨。其中,清扫保洁费用约72.18元,占45%;运输费用约36.54元,占23%;终处理50.13元,占32%。根据东府办复〔2009〕756号规定:“村(社区)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和收集,镇(街)负责统筹收集后的生活垃圾的运输和焚烧处理。”因此,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代征手续费后,返还72.5%给镇(街)财政,由镇(街)专款用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各项支出;剩余27.5%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支付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运输和终处理费用(镇分成部分构成:清扫保洁收集费用所占比例45%+运输费用比例的一半11.5%+终处理费用比例的一半16%;市统筹部分构成:运输费用比例的一半11.5%+终处理费用比例的一半16%)。
(四)各镇(街)财政分局须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用于核算市财政返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随着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程度逐步提高,市镇分成比例应适时进行调整。
四、市财政统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支出范围
(一)对于垃圾无害化处理(指进入Ⅲ级或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处理的)所发生的运输和终处理费用,根据东府办复〔2009〕756号文规定,全市32个镇(街)划分为四个档次,由市、镇两级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其中:
一类镇(街),包括长安、塘厦、凤岗、樟木头、东城、南城、清溪、虎门,市镇40%:60%;
二类镇(街),包括黄江、常平、厚街、石碣、大岭山、寮步、大朗、桥头,市镇45%:55%;
三类镇(街),包括沙田、横沥、万江、高埗、茶山、莞城、石龙,市镇55%:45%;
四类镇(街),包括望牛墩、麻涌、洪梅、企石、道滘、中堂、石排、东坑、谢岗,市镇60%:40%。
不足支付的,由市、镇按上述比例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二)各镇(街)生活垃圾进入各类生活垃圾填埋场简易堆放的,市财政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三)市财政返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镇村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终处理费用的,由镇(街)和村(社区)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五、垃圾处理费用的核定和拨付
(一)运输费用的核定,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作为基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终处理费用,以市城管局、镇(街)、处理单位三方确认的生活垃圾处理数量为基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处理费用标准或在不超过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的合同价格来计算。
(二)各镇(街)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月份的运输和终处理费用汇总表、费用支付凭证报市城管局进行审核;市城管局审查当月各镇(街)运输和终处理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环保部门对终处理单位达标排放的监督情况,确定当月需支付数额,于当月20日之前报市、镇两级财政。
(三)市财政局和镇(街)财政分局根据市城管局核定的金额,按月将市、镇两级应负担的金额划入市城管局(固废处理中心)专门账户,由市城管局统一支付给各用款单位。
六、本方案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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