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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共教育环境,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具体体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内资或外资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包括企业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两类。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所聘用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安排到市一级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人选;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省领军人才、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其他经认定、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除可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由市或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引进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二)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四)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各镇街排名前30名的企业(国税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不包括海关代征和免抵调库税额)。其纳税总额在镇街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五)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增速不低于全市增长水平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六)经市政府认定且达到培育目标的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七)经我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如上一年度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增速不低于全市增长水平,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100亿元,从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第五条市科技、工商、统计、质监、农业、经信、税务部门和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自身职责,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条件企业的名单和相关数据,由市教育局于4月上旬连同积分入学名额一起公布镇街(园区)安排给企业的当年入学指标。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或报考高中,填写《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附件1),连同申请人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小孩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学生教育程度证明(毕业证或在读学校证明),按照自身人才类别,交市级以上认定或评定部门验证后,于每年4月底前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读或参加中考。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企业,由企业负责收集本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情况,申请人员需填写《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附件2),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劳动合同、小孩出生证、小孩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学生的教育程度证明(毕业证或在读学校证明)。申请资料经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每年6月中旬将不超过本企业核定入学指标数的入学申请统一交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安排入学;所安排学校属市教育局直管学校的,由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审核收齐资料后于6月底统一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报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审核收齐资料后于5月底统一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核定后按户籍学生待遇报考。如企业在多镇街(园区)设立办公机构,需向多镇街(园区)申请入学指标的,由企业总部统一向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核实资料并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再由企业将申请表和相关办公机构证明文件送达相关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加注意见。申请表原件最终由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保存,其他相关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保存复印件和申请人相关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主要解决企业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由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视本辖区公办学位具体实际给予安排。根据本办法安排入学,原则上安排至公办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安排入学的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所提供的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是东莞市新莞人积分入学优惠政策的组成部分,与参加积分的新莞人子女学位数一同纳入向社会公布的学位总数。

第十一条各镇街(园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由本人对其子女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企业,必须将入学指标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子女入学,并对本企业提交的入学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企业当年全部入学指标,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附件:1.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doc

2.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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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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