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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东府〔2013〕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13-2015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核心任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基层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快形成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使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全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城镇、区域卫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鼓励社会办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初步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医疗队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医风医德建设不断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医药卫生监管不断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8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6‰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5/10万以下。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升医疗保障和管理水平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到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

2.重点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教育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地税局、总工会)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到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且不低于20万元。通过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调整,使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增加社区门诊医疗待遇。(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市社保局、编办、卫生局)

2.根据国家、省相关部署和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需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经办方式,并研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承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金融局)

3.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调整,将我市医疗保险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组成,调整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包含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在内的多层次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覆盖城乡全体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参加不同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市社保局、财政局)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1.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即时结算制度,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根据省有关部署完善省内异地联网即时结算机制。(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

2.结合省有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3.建立完善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财政局)

4.积极推广社会保障卡,到2015年底,社会保障卡在全市持卡率达到90%;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一卡通”项目建设,实现社保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认互用,并强化应用效率,方便群众使用。(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

5.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制度,通过调整筹资水平、结算办法等措施控制基金风险。(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

6.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完善市级统筹及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责任单位:市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

7.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基本医疗”原则推行力度,强化基金监管及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防范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

(五)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1.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拨付医药费用;引入病种管理,利用标准化临床路径,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原则,提高医保结算办法的精细化水平,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责任单位:市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

2.建立医保对全市医药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次均(病种)医药费用增长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药品使用占比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分级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

3.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食药监局)

4.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适当拉开各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群众优先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

5.根据全市社保参保人资源配置需求,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食药监局)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健全东莞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完善低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实施效果,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济。(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教育局、残联)

2.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建立便捷高效的医疗救助模式,切实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共同解决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

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和互助活动。开展医疗救济、东莞福彩关爱基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冠名专项基金助医活动、白内障复明工程以及慈善“月月捐”助医等慈善医疗救助项目,为政府开展医疗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

(七)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1.有效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形成共同保障大病救治的合力。参保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规定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保障,防止参保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金融局)

2.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机制,重点研究商业机制与我市现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民政局、金融局)

3.研究建立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切实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

(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完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险、特殊大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社保局、卫生局、地税局、国税局)

2.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竞争上岗、绩效工资、人员招聘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物价局、食药监局)

2.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镇街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社保局、物价局)

3.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估、社会参与”等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估;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社保局、卫生局、财政局)

4.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指导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由属地镇街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5.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探索开展农村卫生站转型试点工作,农村卫生站转型后设置的医疗机构主要为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门诊部、诊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1.巩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社保局、物价局)

2.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经信局、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继续支持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

2.继续加强基层在岗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定期考核、在职学历教育、专科培训和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强化继续医学教育,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

3.坚持服务重心下移,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局、物价局)

4.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完善社区首诊制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量占诊疗总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社保局)

5.积极推广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15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推广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社保局)

6.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进一步完善基层医务人员的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

(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1.支持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适应全科医生培训需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资源,建立以教学医院为临床培训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编办)

2.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内容和方法,逐步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加强在岗医生的转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提升全科医生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3.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社保局、物价局)

(五)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

建立健全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支持和鼓励医院医师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积极探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1.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明确政府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医管中心、财政局、发改局、编办)

2.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

3.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

1.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探索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社保局、物价局)

2.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通过提高护理、诊查、手术和传统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社保局)

3.各级财政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三)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1.建立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机制,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滥用药品、重复检查、过度治疗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费用,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物价局)

2.逐步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的谈判机制,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卫生局、物价局)

3.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的监管。继续完善医院财务报表汇总检测系统,监测并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社保局、物价局)

4.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社保局)

5.开展“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平价药包和平价药店”试点工作,选取一所医院设为“平价医院”,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以内科、外科、中医科等诊室为主设立“平价诊室”,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平价药包”。(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社保局)

(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探索建立以“战略规划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监管、审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医管中心、卫生局、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物价局、国资委)

2.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医管中心、人力资源局)

3.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医管中心、人力资源局)

4.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在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医管中心、财政局)

(五)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

1.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病历质量监控,规范病历书写。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开展医院等级评审,提升医院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大力推行标准化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社保局、物价局)

3.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继续推行预约诊疗服务、门急诊及社保“一卡通”、“先诊疗,后结算”、优质护理服务等便民惠民措施,进一步简化诊疗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择医、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社保局)

4.加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强化急诊科、发热门诊、儿科、感染科和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和防护物资储备,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重大传染病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六)探索推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1.研究探索公立医院改革思路。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制定出台各试点医院改革方案。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径并逐步在全市推广。(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医管中心、编办)

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继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着力提升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社保局、物价局)

五、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优化医药卫生改革工作格局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3-2015年度,我市各级财政投入每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分别达到30元、35元、40元以上。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拨付及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和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3.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体系和网络。制订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健康素养监测及干预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人口计生局)

4.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补服叶酸、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逐步增加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投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妇联、残联)

5.重点做好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食品安全(餐饮)、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卫生应急等。(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食药监局)

6.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食药监局)

7.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除四害”达标成果,进一步扩大卫生创建覆盖面,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防控重大传染病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8.加强新莞人以及适龄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新莞人管理局)

9.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10.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11.率先建立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扎实推进“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动疾病防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规范开展体质辨识、健康指导等体现中医特色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加强全市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培训,逐步建立以市中医院为龙头,镇街医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的“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镇两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按照区域人口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严格执行公立医院等级建设标准。通过统一规划,统筹医疗资源配置,优化医院布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编办)

2.鼓励整合市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实现三级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逐步建立中心公立医院、镇街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镇街公立医疗机构建设,明确功能定位和分级管理职责。理顺镇街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关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

4.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对专科病和疑难危重病人的诊疗救治水平。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5.探索筹建东莞市国医馆,推动中医药传承工作取得新的突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社保局、编办)

(三)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

1.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物价局)

2.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市中医院为龙头,以镇街医院中医科为支撑,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为基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完善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中医科和中药房规范化建设,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推进中药产业化,扶持民族医药发展。(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4.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支持开展公立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医药特色服务,完善重点专科及中医药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社保局)

(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引导民营资本及港澳台医疗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市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医疗品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发展医疗服务业,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准入、专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提升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落实医疗机构校验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自律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实现依法行医,诚信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落实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与基层相适应的职称评价机制和培训制度等,加强公共卫生、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到2015年,达到每万人口2名全科医生;采取定向培养、到上级医院转训、集中和对口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适用的社区医药卫生人才,继续开展面向基层的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和继续医药教育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局)

2.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加大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建设,加强临床师资队伍和教学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局)

3.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和医师管理档案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六)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价格管理措施;加强市内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建立覆盖全市的医药价格监测网络。(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三统一”(统一名称标识、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物价局、经信局、卫生局、社保局)

3.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量配备使用力度,至“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物价局、经信局、卫生局)

4.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公安局、物价局、经信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

5.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药品质量水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药品创新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科技局、卫生局、物价局、经信局)

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全面推行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财政局、经信局、卫生局)

(七)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

1.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阳光采购、阳光物流、阳光用药、阳光院务等工作,对公立医院人力资源、财产、物资、物流、采购、供应、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经信局、社保局、物价局)

2.启动建设全市统一并可与省数据库对接的电子档案、病历数据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及相关标准,启动电子病历数据库的建设工作,采集区域内医院电子病历数据,并与省数据库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经信局、社保局、物价局、食药监局)

3.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对现有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进行升级完善,为区域卫生信息采集及数据共享提供良好的网络及硬件条件,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做好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的隐私保护。(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局、经信局、社保局、物价局、食药监局)

4.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简化诊疗流程,共享信息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社保局、经信局)

5.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完善全市统一平台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健康档案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医保现场结算、双向转诊和药品物资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社保局、经信局、物价局、食药监局)

6.加快建立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到2015年,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八)完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

以重点专科为平台,开展疑难病、危重症项目研究,鼓励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教学研究合作。继续开展粤港澳台医药卫生科技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港澳事务局、台湾事务局)

(九)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57号),在巩固医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改革。(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卫生局)

2.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食药监局)

3.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评价和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价和监督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城管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

4.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建立东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编办、城管局、公安局、金融局)

六、落实改革工作任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继续强化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筹划部署,确保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狠抓落实。各部门、单位要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大局出发,以群众切身利益为依归,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坚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督导考核,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同时加强部门间合作,形成改革合力。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相关部门(本方案中各项任务分工排第一序位者为牵头单位)和镇街要围绕我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步骤,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同时,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要广泛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积极创新,完善机制

要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实践上积极探索,机制上勇于创新,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市逐步推广。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进展的督导和评估。创新建立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落实。

(四)加大投入,强化保障

各镇街要切实加大投入,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严格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五)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诉求,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大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着力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理论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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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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