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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办[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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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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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

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迳与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和调查,现在农村中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

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生活比较困难,尤其是解放战争时期的

“五老”人员生活困难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优抚工作和

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有关精神,各级政府应认真解决好“五老”人员生活

困难问题,确保他们安度晚年,体现党和政府对在战争年代为革命事业作过贡献

的老同志的关怀。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五老”人员的确认部门与补助标准。

全省“五老”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对评定为“五老”人员

的对象,列入当地优抚对象范围管理,由各级政府实行优待照顾。对在乡和城镇

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定补标准按

当地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80%执行,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人月不低于

66元,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五老”人员较多且财政较困难

的地方给予补助。

二、“五老”人员的确认条件。

(一)老堡垒户:在革命战争年代,家庭成为中国共产党组织、革命人员开

展革命活动的落脚点,曾经掩护过革命人员,为落脚的革命人员提供粮食、衣物

等物资,为革命队伍保管武器,以及以其它方式支持革命活动一年以上,为革命

事业作出贡献的户主为堡垒户。

如果户主夫妻双方共同支持革命活动,夫妻都可以被定为堡垒户人员;夫妻

有一方已去世,另一方仍可被定为堡垒户人员;如果解放后妻子改嫁,她仍可被

确定为堡垒户人员。堡垒户的荣誉不继承,如果当年直接支持革命活动的户主双

方已去世,其子女当年没有参与支持革命活动的,不再定为堡垒户。

(二)老游击队员:解放前脱产参加革命武装队伍(如土地革命时期的赤卫

队,抗日、解放战争时期的游击队等)一年以上,或者时间虽不到一年,但对革

命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包括有正式离队手续,或没有正式离队手续,但现在能够

提供其参加革命活动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人员。

(三)老交通员:解放前为党组织和革命人员做通信联络工作一年以上,为

革命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

(四)老苏区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

事地方革命工作一年以上,担负一定职务,为革命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包括土

地革命时期的乡苏维埃正副主席,农会正副会长,赤卫队长;抗日、解放战争时

期乡农协会正副会长、妇女会长、村长。

(五)老党员:1949年9月30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仍保留党籍

的党员。

上述五种人员在革命战争时期没有失节叛变,没有泄露革命机密,没有做过

损害革命活动和革命组织的事情,才可以确认其身份。

有的人员具备多种身份,如既是老党员,又是老游击队员,既是老堡垒户,

又是老交通员,则选择其参加主要革命活动的一个身份确认,不确认多种身份。

有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不属定补范围,不需确认其身

份。

三、“五老”人员的确认办法。

确认“五老”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当地老革命人员座谈会研究提名,

乡镇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条件初步审查确认;然后,由乡镇政府填写“五老”人员

确认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审核工作统一进行,由县

(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成立有当地组织部、老促会、老游击战士联谊会的人

员参加的审核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小组一致同意的,经县

(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确认其身份。“五老”人员花名册由县(市、区)

民政部门填写,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并根据确认人数向财政部

门申报定期定量补助经费。

确认“五老”人员和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由其常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

责。按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应该确认为“五老”人员,但解放后因改嫁等原因迁移

户口到其他地方的,原参加革命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可向现户口所在

地民政部门提供其参加革命活动的证明材料,经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情况

属实的,应确认其身份并给予落实定期补助。

四、“五老”人员的补助办法。

各市、县(区)要在今年底前完成确认“五老”人员身份工作,“五老”人

员花名册于今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自2001年1月起对“五

老”人员实行普遍定期补助。定期定量补助享受终身,去世后停止发放。原来已

享受定期补助,其标准高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本文件规定

标准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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