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0〕111号 |
颁布日期:2010-07-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蚌埠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蚌埠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蚌埠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2010年7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政策
家电以旧换新是继家电汽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之后,国家实施的又一项重要惠民利民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我省等19个省市为家电以旧换新推广省。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在政策实施期内,凡具有安徽省户口的居民和在安徽省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人)将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二)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三)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四)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五)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六)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商务局核定并公布,同时报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备案。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要求。
二、实施流程
(一)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仅限于“双中标企业”,即家电企业既中标销售企业也中标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个人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电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四)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五)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三、备案程序
中标回收、销售企业所属的回收、销售网点,应当到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家电回收业务。
(一)备案程序:
1.中标回收、销售企业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www.jdyjhx.gov.cn)添加符合条件的回收、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中标回收、销售企业将所有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由省里统一在系统后台一次性进行网上备案,以快速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服务体系。
3.中标回收、销售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回收、销售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汇总后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回收、销售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的《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2.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需加盖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公章);
4.中标回收、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回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中标回收、销售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回收、销售网点自存,一份由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信息报送
各县(区)商务局和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一)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地各相关部门所做的工作;
2.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3.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4.对有关政策的建议;
5.有关数据,包括当地家电销售额、五类家电销售额以及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额等数据。
(二)报送时间:各县(区)商务局每半月汇总一次上报市商务局。各中标企业汇总填好相关表格后按每周一报和每月一报上报市商务局和省商务厅。
(三)报送要求
1.各县(区)及中标企业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报送工作;
2.报送内容要准确完整;
3.信息报送及时,有重大、突发情况随时上报。
五、总体安排
(一)推荐我市本地家电销售回收企业。按照《关于推荐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企业的通知》(皖商改函〔2010〕38号)要求,对照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具备的条件,向省商务厅推荐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企业各1个。
(二)组织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依法规范运行,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组织各县(区)及本地中标企业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信息系统培训。学习国家有关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解读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及具体实施流程,掌握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并指导企业开展系统内部的培训。
(四)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
(五)各县(区)商务局对辖区中标回收、销售企业所属的回收、销售网点进行备案。
(六)启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组织家电以旧换新启动仪式,正式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七)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矛盾和问题,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家电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孝成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秦武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丁跃明、肖超以及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家电以旧换新组织领导工作。
市家电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联系电话:4030502),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形成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管理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督促企业定期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向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报告;指导各县(区)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工作档案。各县(区)家电以旧换新领导机构,也应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本地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通过健全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监督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家电以旧换新企业搞好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负责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12312商务投诉举报中心作用,及时受理以旧换新投诉举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会同市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派员驻拆解处理企业监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经信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质监局负责家电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充分发挥12365热线质量申诉举报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家电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废旧家电。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督管理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及网点,下同)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如有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罚。
(一)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资格的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扣押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的。
(二)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三)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四)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资格的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协议,回收服务问题突出的。
2.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拒收旧家电,经举报查实的。
5.不按规定建立旧家电流向档案,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五)回收企业对所属网点承担连带责任。回收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回收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不规范填写以旧换新凭证,影响以旧换新工作的。
3.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六)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将按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不按向社会公示的价格经营的。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落实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对于拉动城乡居民消费增长,推动家电产业结构调整,带动社会就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这项扩大消费、关乎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县(区)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总体要求,细化方案,明确分工,规范操作,加强监管,确保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市场监管,督促销售、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规范运作,防止骗补、以次充好、暗箱操作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商务、财政、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络,及时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家电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定额补贴标准
附件
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
分类分档定额补贴标准
品种规格原标准(元/台)新标准(元/台)
150公里以内151公里以上(含)150公里以内151公里以上(含)
电视机CRT电视21英寸及以下20303040
21英寸以上30404050
平板电视25英寸及以下20303040
25英寸以上25353545
电冰箱容积220升及以下30404050
容积220升以上40505060
洗衣机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30404050
洗衣量5公斤以上40505060
空调窗式空调20303040
挂壁式空调30404050
柜式空调40505060
电脑显示屏14英寸及以下20303040
显示屏14英寸以上2535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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