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刑事诉讼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http://images.mofcom.gov.cn/cys/201312/20131231131611673.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