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刑事诉讼 >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4号
颁布日期:2015-12-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3701.htm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