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4号 |
颁布日期:2015-12-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3701.htm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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