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8-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修正案
(2003年7月2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约束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和酒醉状态的人,并送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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