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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经费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经费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03]23号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

控能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根据省综治

办、公安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五部门联合制发的

《关于筹集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综

治办〔20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筹集社会治安

群防群治经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筹集群防群治经费的基本原则

筹集群防群治经费,是指各地在辖区范围内向企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个体营运车辆和城乡居民户筹集的,用于

组建群众性专兼职治安联防队伍、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经

费。

筹集群防群治经费应当坚持“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

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广泛宣传、深入动员的基础上

进行。农村的治安防范,原则上以村民义务为主;建立专职

治安员队伍的,可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用自筹的资金

解决专职治安员报酬。

二、群防群治经费的收取

群防群治经费收取的对象是:驻地企业、事业单位,个

体工商户,个体营运车辆,城乡居民户(包括暂住居民

户)。

长期亏损的企业、福利性企事业单位、社会救济户(低

保户)、烈属、残疾人免予出资;物业小区的居民和在综合

市场中已签订合同,交纳保安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不再重

复出资,纳入统一管理。

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每月按营业税额的1%收

取,缴纳增值税、资源税、特产税的企业分别按各税税额的

0.5%收取(同时缴纳2个以上税种的,只按其中的1个最高税

种税额计收);个体工商户(不含特种行业)、个体营运车

辆每户(辆)每月按2元收取;城镇居民每户每月按1.5元收

取,小城镇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特种行业的收取标准各县

(市)区根据省文件精神自行确定。企事业单位可按年度一

次性收取,个体工商户每月收取一次,出租车业主、居民户

每季度收取一次。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应缴经费的收取;

工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应缴经费的收取;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负责个体营运车辆应缴经费的收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

责出租车辆应缴费用的收取;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应缴经

费的收取;街道负责居民户应缴经费的收取;有经营收入的

事业单位应缴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中扣缴。国

有省属企业的应缴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收取,其中

30%上缴市统一使用,70%由县(市)区专项用于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经费。群防群治经费的收取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收部门可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代办费

用。

三、群防群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群防群治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有关部门将

收取的群防群治经费按月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群防群治经费

专户。市、县两级综治办负责经费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报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专项用于专兼职群防群治队伍的

岗位津贴、补贴、防范物品和必要的抚恤与奖励。市综治办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群防群治经费必须严格掌握标准,专款专用,接受财

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开账目,报告工作。对

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收取标准以及重复收取

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行为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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