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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9-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佳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地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规划》是指导我市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为此,各地要将《规划》目标补充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有效”的要求,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制新机制,严把规划“闸门”,加强准入管理,实施总量控制,推进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

三、加大投入,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要求,以《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的矿种为依据,多渠道筹集资金,拓展地质工作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信息服务。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调查机制,准确掌握、更新、发布资源的储量变化数据,为矿业权市场建设提供资源信息平台。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状况的调查与监测,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的水平。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及恢复治理的调查与监测,跟踪监督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开展调查与监督,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和矿政管理行为,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保护项目立项审批,采矿权的设置、审批及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水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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