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9-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镇(乡)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镇(乡)财政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镇(乡)财政管理的意见
加强镇(乡)财政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基础、增强镇(乡)财政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二五”时期本市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随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加快推进,区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本市镇(乡)财政职能、工作任务和运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镇(乡)财政管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基层财政建设,健全镇(乡)财政职能,不断提高镇(乡)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镇(乡)财政在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镇(乡)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镇(乡)财政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乡镇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基础和保障。随着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本市镇(乡)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增强,镇(乡)的财政性资金大幅增加,镇(乡)财政在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本市镇(乡)公共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镇(乡)财政在加强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本市镇(乡)财政管理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在部分镇(乡)的财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2011年本市已通过开展镇(乡)财政性资金管理专项治理等进行了整改,但影响和制约镇(乡)财政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必须按照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构建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二、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要求,切实履行镇(乡)财政职能
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体系的基础层级。要依法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区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镇(乡)财政职能定位,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不断健全和强化镇(乡)财政管理。当前本市镇(乡)财政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为:一是负责镇(乡)财政预算编制管理、组织协调收入、管理财政支出、执行财经政策和发放涉农补贴资金;二是负责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三是负责镇(乡)政府债权债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镇(乡)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四是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镇(乡)政府的要求,承担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镇(乡)财政管理制度体系,着力提高镇(乡)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是财政预算管理相互制衡、有机衔接的关键环节。现阶段,要以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为重点,加快形成完善的镇(乡)财政预算管理新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预算责任制度。各镇(乡)要按照“先有预算,再有支出”的要求,在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建立部门预算责任制度,明确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各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的主体责任,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镇(乡)要全面规范镇(乡)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设置,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机制,加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三)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督制度。各镇(乡)政府作为镇(乡)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充实监管力量,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内部财政监督;主动接受镇(乡)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加强外部法律监督。区县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监督审计制度,加强对镇(乡)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各镇(乡)要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加快财政信息公开的进程,着力推进镇(乡)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2012年内,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镇(乡)实施上述四项制度试点,重点是部门预算责任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2013年起,逐步将四项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各镇(乡),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取得明显成效,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镇(乡)财政性资金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镇(乡)财政预算编制规范统一、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财政信息公开透明”的目标。
四、加快构建规范统一、市与区县联动的镇(乡)财政性资金信息管理平台,有效提高镇(乡)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与透明度
各区县及镇(乡)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镇(乡)财政性资金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依托该管理平台,对镇(乡)财政性资金从预算编制到资金拨付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管,及时了解掌握镇(乡)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实行和落实情况,中央、市和区县用于镇(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实现财政资金“分配到哪里,监督到哪里”的要求。各镇(乡)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镇(乡)财政性资金运行情况全部纳入管理平台,通过运用“制度加科技”的管理手段,形成镇(乡)财政性资金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镇(乡)日常监管、区县全面监管、市级重点监管、中央财政专项监管”的管理目标。
“镇(乡)日常监管”,是指镇(乡)政府实施内部财政监管,同时接受镇(乡)人大对镇(乡)财政性资金运行的监督;“区县全面监管”,是指区县财政加强对镇(乡)财政运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将中央、市和区县安排镇(乡)的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对镇(乡)财政实施全面监管;“市级重点监管”,是指市财政对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中央和市级安排镇(乡)的财政资金实施重点监管;“中央财政专项监管”,是指财政部对中央安排镇(乡)的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管。
五、加强镇(乡)财政队伍建设,提高镇(乡)财政管理能力
各区县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优化完善镇(乡)财政管理机构设置,在各镇(乡)单独设立隶属于各镇(乡)政府的镇(乡)财政所。同时,根据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镇(乡)财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以责定岗,以岗定人,保证镇(乡)财政工作正常开展;加强镇(乡)财政干部培训,不断提升镇(乡)财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规模合理、作风过硬的镇(乡)财政干部队伍。
为确保镇(乡)财政切实履行职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县、镇(乡)三级联动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加强镇(乡)财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将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各镇(乡)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构建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镇(乡)财政管理;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镇(乡)财政工作的管理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着力提高镇(乡)财政管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镇(乡)财政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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