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5-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税管理的意见
鹤政〔201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展,规范财税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示范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按照我市现行的市区分税制管理体制确定的原则,对示范区财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示范区范围内收入和支出的划分
1.除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外,示范区淇水湾商务休闲区内实现的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长办公会纪要》(鹤政办公会〔2012〕76号)文件要求,由市级、示范区、淇滨区按3∶4∶3比例分成。
2.示范区淇水湾商务休闲区内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除市政设施配套费市与示范区按3∶7比例分成外,其他各项收入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市直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示范区征收的全部为市级收入,示范区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征收的为示范区收入。
3.示范区淇水湾商务休闲区内的土地及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储备和征收,单独管理。涉及的土地净收益,除有特别规定外,全部用于示范区开发建设。
4.示范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机构运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支出。
二、示范区收入征管及入库划解
1.建立示范区收入征管机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示范区内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示范区内有关税费的征管工作。
2.设立示范区金库。负责示范区范围内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按期向示范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税务征收机关提供国库收支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预算收入入库划解比例由市财政另行制定。
三、其他问题
1.按照分级预算要求,示范区财政局要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示范区财政预决算,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2.示范区要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科学举借债务,按时还本付息,防范财政债务风险。
3.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5年。若执行中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问题,相关政策另行确立。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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