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1-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石政发〔2014〕42号
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65号),进一步激发城区发展活力,加快中心城区建设,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向城区下放一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审批权限。
一、此次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3项。其中,投资项目管理类7项、建设管理类15项、城市管理类1项。
二、各城区政府要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搞好对接。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顺利下放。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城区政府部门承接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督办,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对委托项目要明确责任和职权范围,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各项职责。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行使已下放的权限,不得自行调整或收回已下放事项。
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级监察、审改部门要做好对下放权力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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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jz.gov.cn/atm/1279418322670/20141212162908621.CEB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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