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同有关副省长协商。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前位副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工作由向后顺位的副省长递补代办,依此类推形成循环。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省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省政府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备案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目录。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预见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二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级预算,重大规划,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涉外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执行督查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二十七、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二十八、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规范行政审批
三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将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坚决杜绝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许可审批。
三十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公布相关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
对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审批权力要严格规范,进一步细化标准,限制自由裁量空间,增强透明度。
三十二、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在遵循法定审批原则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并联审批,重点项目建立无障碍“绿色审批”通道。
第八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九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定期安排时间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章会议制度
四十三、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受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也可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并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四十九、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与问题。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政府及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五十二、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三、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人事任免通知,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四、向国务院报送请示、报告、意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长按分工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其授权省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出具意见。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果,遵守行文规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工作纪律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离省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因私等离省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获准后出行;省内出差、休假的,报告分管副省长,获准后出行。
五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事项,省政府各部门应向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报告,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向省政府秘书长报告,分管副省长应向省长报告。除情况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市县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市县负担;市县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八、除省委统一安排外,省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中央、国务院、省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除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首发首映式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其中在开发区任职的省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从严掌握。各市县举办的节庆活动,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七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因公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省政府组成人员出访要遵照中央、国务院、省委要求,严格实施量化管理,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和范围,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因公出访经费开支标准。
第十四章附则
七十一、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二、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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