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105号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大气污染建设兰州煤炭专营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防治大气污染建设兰州煤炭专营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防治大气污染建设兰州煤炭专营市场主体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大治污方案”,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整合规范煤炭经营,使煤炭市场监管有序化、常态化,根据《兰州市煤炭监督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煤炭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问题
目前,全市具有煤炭经营资质企业72户,其中近郊四区56户。全市年消耗煤炭约1400万吨,其中西固热电等三大电厂消耗600万吨,工业企业消耗450万吨,民用取暖锅炉消耗300万吨,餐饮业和居民生活消耗50万吨。全市煤炭经营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煤炭市场散乱,大多数煤炭堆场靠外租或挂靠经营,上规模的市场少,尚未形成经营规范、储存设施及配送网络完善的大型专业化市场;二是市场经营无序,有资质与无资质企业并存,优质煤与劣质煤混杂,使污染治理难度加大;三是煤炭市场监管不到位,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清理整顿、处罚、查扣以及路口查堵、电厂用煤监管等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以提高全市大气质量为目标,以煤炭经营集中管理和定点管理为抓手,建设运营有序、设施优良、管理规范的煤炭经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为美化优化全市生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政府通过整合规范、合理布局,建立定点经营规模化煤炭市场;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市场化运作,法制化监管,规范煤炭经营者行为。
2、集中经营,定点配送。通过建立规模化开放性专营市场,吸纳有资质企业入驻市场定点经营,彻底取缔无证经营;建立完善的煤炭配送体系,达到方便、有序、快捷的配送目的。
3、靠实责任,强化监管。以县区为主体,实行属地化、网络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信、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对煤炭市场外煤炭销售的监管;建立市场稽查专员制度,实行企业自查和市、区及街道三级监管巡查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专业煤炭市场
在城关、七里河、西固等三大区域的城郊结合部,选址新建或利用现有煤炭堆场建设3-5家煤炭市场,通过政府招标、授权企业经营。
1、授权经营企业条件
(1)具有煤炭专营批发资质,注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1亿元,流动资金2000万元的煤炭经营企业。
(2)一个企业主体只能参与一个市场竞标,煤炭市场企业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且国有出资比例达35%以上;
(3)具有100亩储煤场地,要求堆煤场封闭仓储,具有50万吨的储存能力以及10万吨以上的煤炭加工能力,并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散煤装卸点必须配备喷淋设施,杜绝二次扬尘。
(4)具有组织煤炭配送的能力,建立系统的二级定点配送网点及配送网络,并实行统一配送路径、统一配送车辆、统一配送标志。
(5)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6)符合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保要求。
2、授权企业经营模式
(1)除授权企业自己经营煤炭业务外,筛选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煤炭经营企业入驻;
(2)对入驻企业建立质保金制度,确保销售煤质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对销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经营户,市场承担连带责任。
(3)定期或随机开展煤炭质量监测。
(二)建立监管体系
1、监管机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承担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煤炭经营公司的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由市节能监察中心选派干部担任煤炭稽查专员与煤炭授权经营公司共同组建煤炭经营市场稽查队伍,负责煤炭经营市场的煤质监管,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市场销售。
2、监管内容
(1)铁路用户监管大型用煤企业及三大电厂实行自主采购,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制定煤炭批次抽查计划,进行煤质检测,并对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炭的企业进行查处。
(2)公路用户监管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近郊四区政府牵头,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按照属地化原则,按区域设立6个煤炭检查站,实行24小时查堵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区。
(3)市场用户监管对授权煤炭市场、入驻煤炭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企业实行年检制。对进入煤炭市场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由煤炭授权经营公司对其经营资格、所经营煤炭质量及企业状况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工信委核准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物流配送企业实施煤炭配送准运证制。
(4)煤炭连锁经营网点监管煤炭连锁经营网点是授权煤炭经营企业的二级连锁经销点,是煤炭销售的延伸,不具有法人资格。煤炭连锁经营网点要具有储存、配送的能力,要建立销售台账。对煤炭连锁经营网点企业,由县区工信局初审,市工信委核准后发放煤炭连锁经营网点许可证。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牵头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5)价格监管进入市场的煤炭销售价格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市物价部门对煤炭授权经营市场依法监管,加强煤炭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垄断经营,哄抬煤价的行为。同时建立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调节基金,补贴政策性亏损,稳定煤炭供应价格。
(6)税务监管对全市煤炭授权经营市场实行统一税务发票,作为财务审计的唯一凭证。
(三)监管费用初步预计,监管的人员工资、监测及有关部门的配合费用每年约500万元,增加煤炭销售成本每吨约1.5元,在煤炭企业场地租赁费中列支。
四、组织保障
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牛向东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兰州市防治大气污染建设煤炭专营市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五、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13年4月10—5月10日)完成方案论证报批工作;
第二阶段:(2013年5月11日—5月31日)由市工信委进行前期调研,培育培训符合煤炭经营市场条件的潜在投标企业;
第三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20日)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及重点经营企业制定标书,并组建招标委员会,开展招标、开标、评标工作,确定3-5户中标企业;
第四阶段:(2013年6月21日—7月10日)授权煤炭经营企业完成煤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配送网络建设;
第五阶段:(2013年7月11日—8月10日)煤炭经营企业的入驻及煤炭经营市场试运营,全面完成煤炭储备及配送准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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