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6-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汴政〔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使他们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28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豫民优〔2002〕18号和市委、市政府汴发〔20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一、享受抚恤补助增长标准的对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农村义务兵家属。
二、抚恤补助增长标准
以上年当地县、区政府上报统计部门的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上述对象抚恤补助增长标准。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补助基数的10%;革命伤残军人补助基数的8%;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基数的6%。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补助标准按基数的70%补助。
如果参照基数出现负增长,抚恤补助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
三、资金来源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四、自然增长机制的执行时间与兑现方式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兑现方式:由县、区财政统一划拨结算中心民政专帐,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八一”前发放到户,其它对象的补助随每年第四季度抚恤定补金一起兑现。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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