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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评文件分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拆分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四个一律不批”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开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不到位的,特别是未解决饮用水源问题、未设置隔声屏、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未拆迁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和通过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煤电、钢铁、水泥等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实施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到2015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政府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覆盖重点流域的重点建制镇;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15%;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加快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行清洁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废水贮存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大力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2014年底前,现役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全部完成脱硝改造并同步取消烟气旁路;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熟料生产线配套建成脱硝设施并正常运行,现役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有色冶炼企业依照新的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设施改造。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禁止外地“黄标车”转入上牌,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5年,实现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7.2%、9.9%、6.1%、9.8%的目标。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坚持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继续实行突出环境问题报告、监察情况月报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告知制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督察。进一步加大工业园区、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严厉打击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公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环保不达标企业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指挥系统与平台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现代化程度。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认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建立各级政府统一指挥,环保、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动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按照“五个第一时间”原则,高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二、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全面划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开展全省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调查与评估,实施综合整治,切实加强管理。通过水源涵养林和湿地建设等措施,提高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完善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六)着力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

严格实施《安徽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合理调整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执行定期检查监测和零报告制度,建立涉重金属环境危害与职业危害联合整治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因重金属污染造成事故或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七)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

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综合整治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八)依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国控、省控危险废物产生或处置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培育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0%,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5%;各市城区污染场地和土壤的污染防控与修复工作得到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九)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工业布局,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负荷。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各市要做好细颗粒物(PM2.5)监测及发布工作。加强城市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控制恶臭、餐饮油烟污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大气环境自净能力,切实提高空气质量。到2015年底,全省16个市中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十)全面提升辐射环境管理水平。

全面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生产、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逐步完善移动通信工程辐射安全审评模式,优化电磁辐射源布局。认真做好废弃放射源收贮工作。推进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抓好辐射安全防护的公众宣传与投诉受理。强化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三、大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

(十一)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积极落实淮河流域、巢湖流域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综合整治淮河流域的涡河、濉河、济河、颍河、岱河,巢湖流域的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长江流域的来河、襄河、清流河、滁河,加快治污项目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力争“十二五”末水质明显改善。加强淮河流域枯水期、汛期污染联防和巢湖流域蓝藻防控。继续实施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全省重点水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湖泊环境保护,开展瓦埠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到2015年底,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劣V类水质的比例分别小于20%和10%;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好于III类水质的比例分别大于40%和60%。

(十二)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充分发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的促进作用,结合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庄绿化工作,加快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着力解决重点村庄和集镇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全省农村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防止污染转移。到2015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40%以上,力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十三)大力推进自然生态保护。

加快生态省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生态市(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强森林、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乡绿化,建设大别山区和新安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工程。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监察,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促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设,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认真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工作。强化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加强江淮分水岭、沿淮地区、矿区、采煤塌陷区等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巩固和提高马鞍山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成功创建3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四、积极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四)认真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污染防治的环保投入力度,完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与考核办法。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深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按照污泥无害化处理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积极引导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和企业建设。对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保项目。拓展环保产业市场需求,加快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等环境服务业。完善绿色信贷管理,落实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绩效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十五)不断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监管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按照配强省级、配齐市级、充实县级、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监管及应急能力建设的总体思路,以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监督、环境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四大体系为重点,提升全省环境监管及环境应急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察稽查机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和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自动化建设,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城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网络,依法及时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强化重金属监测监控,明显提升阜阳、铜陵等重点城市的重金属监测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规范环境信息数据标准,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电磁辐射监管等方面的研发应用。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

(十六)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

深入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基本建立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开展重点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积极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研究以及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控制及再生利用、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等技术开发。

(十七)大力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结合政府机构和乡镇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设区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并继续实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牵头制订节能减排综合性政策,组织协调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支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实施。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黄标车”淘汰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争取国家支持,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和“以奖代补”。国土资源部门要控制生态用地的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恢复,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港口、航道建设与运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的指导和引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农业节水、农业物种资源、渔业水域、草地生态保护,加强外来物种管理。水利部门要优化水资源利用和调配,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强化水土流失治理。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大重金属诊疗系统建设力度。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行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旅游部门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物价部门要做好脱硫脱硝电价管理工作。能源部门要合理调控能源消费总量,实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调整优化发电计划指标。

(十八)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生态强省建设。严格落实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对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缓慢或运行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和用地指标限批。对全年污染减排任务未完成或重要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重点企业,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上市环保核查否决。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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