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1〕31号 |
颁布日期:2011-02-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市区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拟定房屋补偿方案。
四、集体土地征收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应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并告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实施,房屋补偿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实施。
五、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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