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宣政办秘〔2015〕187号 |
颁布日期:2015-08-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环境保护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环境保护督察员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6日
宣城市环境保护督察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环保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督察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环境保护督察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环境保护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的情况;
(二)环境保护督察员重点督查由市政府下达的环保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重点断面水质达标、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秸秆禁烧等;
(三)对地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政府和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察员的产生。市政府设环境保护总督察1名,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牵头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查。环境保护督察员原则上从市环保局县处级干部中产生,受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委派,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条督查活动申请。环境保护督察员定期开展督查活动,,事先活动前将督查计划、督查对象、督查方式等情况向市政府汇报,经批准同意后,开展督查活动。
第六条督查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员代表市政府赴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开展督查活动,听取地方、部门情况的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查看现场,听取意见和建议。督查活动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
第七条督查结果运用。督查活动结束后,环境保护督察员应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至县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并通报至县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督查结果作为县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年度环保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察员可参加市政府组织召开的重要环境保护会议与活动。
第九条环境保护督察员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活动。
第十条环境保护督察员每两年由市政府聘任一次,确需调整环境保护督察员的,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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