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阜政秘〔2013〕133号 |
颁布日期:2013-08-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阜阳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阜阳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管理,确保阜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阜阳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净空环境保护区范围
阜阳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范围长42.4公里、宽20公里。北至颍泉区邵营乡大周行政村——颍东区冉庙镇丁寨行政村一线;东至颍东区插花镇姚塘行政村——阜南县焦陂镇傅庄行政村一线;南至阜南县柳沟镇吴河行政村——阜南县赵集镇支庙行政村一线;西至阜南县赵集镇杨大庄行政村——颍泉区行流镇三义行政村一线。
二、净空环境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行为。
三、其它事项
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1日实施)和《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华东局发〔2012〕69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阜阳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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