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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履行的义务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125

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包括外国人。但是,对于软件,由于软件中含有一定技术,因此,如果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软件许可或者转让给外国人,就视为属于技术出口。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对于禁止和限制出口以外的其他技术,允许自由出口,但应当向商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以,如果软件涉及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将其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给外国人;软件涉及限制出口的技术的,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判断某一软件是否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范围,以商务部公布的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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