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未来作品是指作者正在创作或者将要创作但还未完成的作品,[1]是一种“尚未创作产生的特定作品”。[2]“与未来作品相应,就有一个未来著作权或版权的问题”。[3]未来作品的转让实质上是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是权利人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行使。例如,当今社会出现许多“约稿”现象,某出版社买断某知名作者未来三年的全部作品等,出版社一般和作者在作品创作前就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相关事宜,作品完成后,再签订正式的版权合同,这种现象其实质就是未来版权的转让。[4]再如,歌曲创作者在创作某歌曲之前预先将该歌曲的演唱权转让给某歌手。事实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进行的二审《常来常往》“抢歌”案就涉及到了关于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问题。[5]该案争讼的焦点是歌曲《常来常往》的演唱权问题,虽然纠纷产生时歌曲已经制作完成,但从时间上看,曲作者李刚在第一次协议由李丽霞演唱《常来常往》时,该歌曲并没有制作完成,还处于制作过程之中。即作品还没有创作完成,创作人就把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转让给了他人,这是一种典型的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行为。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的协议将会越来越多。
然而,这种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的协议却在理论上遇到了障碍,在立法上也缺乏明确的依据。对于如何看待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协议的效力,未来作品又应该如何转让,是否应受到一些限制,不无争议。为了应对社会的现实需要,对于类似上述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的协议,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或著作权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大力提倡加强知识产权贸易的今天,实在是一大遗憾。
二、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理论与立法困惑
当事人之间达成转让未来作品协议的行为,实质上是一个合同行为。[6]基于对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理念的尊崇,只要这种协议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法律就应该允许,甚至应加以鼓励,以促进交易的进行,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我们国家,转让未来作品却存在理论和立法上的困惑。
一般来说,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是指作者将自己所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著作财产权移转给他人所有,并由此获得一定的报酬。法律允许作品的转让是对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肯定,也为作者实现报酬权提供了重要途径。按照一般的法理,权利的行使需要以权利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作者要行使作品著作权,获得作品著作权是其关键。众所周知,在各国和地区的著作权法中,作者获得著作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自动获得、加注版权标记获得和登记获得。[7]尽管这三种获得著作权的方式有所差异,但它们都是以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为最基本前提条件的。只有作品的创作已经完成,才能获得著作权,并进而行使作品上的各项著作权。正因为如此,在传统观念上,能够进行转让的作品都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然而,对于转让的未来作品,由于作品还没有创作完成,著作权尚未产生,就谈不上行使作品的权利,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由于未来作品是还没有创作完成的作品,其是否能够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受到同样对待,也仍然是一个在理论界颇有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就指出,对于能否转让未来作品,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未来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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