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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有效登记势在必行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368

一年前,曾经有一部红极一时的网络歌曲,因作者多次转让著作权而闹的沸沸扬扬。在该作品的一系列转让中,出现了作者四次将同一作品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离奇现象。结果把裹进这场转让纠纷的两家音像公司折腾得苦不堪言。一家为了保住该作品,竟买了三次著作权;另一家则被法院判决失去了通过转让获得的著作权。最近,又出现因一部流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重复转让而引发了多起诉讼。某音像制作公司将其取得词曲作者转让的音乐作品又转让给一家音像发行公司。正当这家发行公司全力推出音像制品时,另一家音像制作公司冒出来,称早已取得词曲作者的转让而拥有著作权,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音像发行公司见状,也打起了官司,要求法院确认其获得著作权的合法性。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所谓著作权转让,就是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复制、发行、表演、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人给他人。著作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转让结果会直接导致著作权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变化。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著作权,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而原著作权人则通过转让丧失了原有著作权。从上述纠纷可以看出,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重复转让著作权,导致了同一作品同时存在多个著作权人,多个著作权人都在授权,受让的著作权人又再转让,从而又不断产生的新的著作权人的混乱局面。因重复转让著作权也引发出多起诉讼,但因各案案由和当事人不同,加之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缺乏认定著作权有效转让的依据,很容易出现根据不同判决决定同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权利人的荒诞现象。多个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无端受到损害。在市场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权利人授权其产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流通,严重地影响了使用作品和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降低著作权转让的风险,保证著作权转让的安全进行,维护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为法院提供判断著作权有效转让的依据?解决的办法就是实行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

事实上,在上述纠纷中,都曾有著作权转让进行过著作权登记。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在司法程序中,登记机构开具的登记证明只是初步证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增加了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进行备案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这种备案制度也不具有认定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强制力。

因此,在著作权法或其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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