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利用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
发表时间:2012-04-13 浏览次数:239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1]5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营业税实际征管工作需要,补充明确下列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既涉及“授权许可合同”本身自成立生效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而对签约各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也涉及该“授权许可合同” 无形资产标的被相关无形资产类专项法规(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等)依法规定的各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托方”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是受托方依据上述相关无形资产类专项法规已获得相应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的无形资产,否则仍属以“所有权人”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

三、凡“受托方”未依法获得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而受托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的,应一律对其受托业务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上述受托代理业务,凡以向第三者全额收款,然后向“所有权人”结算无形资产转让费的,对“受托方”可以其收款全额减除向“所有权人”实际结算支付无形资产转让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凡与境外购买者直接签订合同自行或受托销售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对其取得的相应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 营业税 著作权 转发 转让 通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著作权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