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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案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490

10月31日,我国第一起因电子商务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案在京审结案件的原告是北京万家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易华佳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原被告均是经营建筑装修电子商务的网站.原告的网站名称为万家网(http://www.wjw.com.cn),被告的网站名称为e家家居(http: //www.ejia.com).2000年3月15日,原告的网站正式开通.2000年6月22日,原告以被告的网站有严重抄袭万家网栏目内容的行为为由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现场打印下两个网站的部分网页.2000年7月8日,原告以被告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原告起诉:被告网站上出现大量抄袭原告网上家装广场概念及其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网上家装广场各项管理办法的内容,抄袭内容或是一字不改仅将其中万家网改成e家家居,或是抄袭后略微改动顺序、条目。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原告的商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支付本案诉讼费及公证费。海淀法院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在庭上答辩:原告并不具有相关概念、操作流程以及各项管理办法的著作权。网上家装广场的概念、操作流程及各项管理办法,只是关于消费者、家装企业与市场管理者在网络化家庭装饰市场中从事商务活动的程序和方式的介绍、描述和规范文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围,也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公司也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紧张审理,原被告双方认可公证书中记载有原告的5个网页的部分内容与被告的网页内容相同或实质上相似.被告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处于公有领域. 

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在被告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为期一周;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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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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