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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387

1998年济南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迪公司)以365个成语故事为题材,创作了365集儿童动画片《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下简称《故事大全》),并委托山东齐鲁音像出版社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

2001年初,中迪公司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省市的市场上发现了大量的侵权音像制品《成语故事大王》(下简称《故事大王》)。其内容完全是从中迪公司创作的《故事大全》中抄袭而来,包装上标注是由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中迪公司遂委托我所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至今,案件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完结,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一样的,都是《故事大王》,而且被告都是销售商,但在侵权认定上,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认定侵权;

内容相同,而出版社和名称不同的音像制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一)同一著作权人授权不同出版社出版的;(二)不同著作权人创作的,内容相同只是巧合而已;(三)其中有侵权音像制品。中迪公司从未授权黑龙江出版社出版发行《故事大全》或《故事大王》,那么只剩下了后两种可能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①的规定,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即使内容相同,也不能认定谁侵犯了谁的著作权,每位作者对自己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但对于儿童动画片《成语故事大全》和《成语故事大王》,其内容实质上是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的合成。作为美术作品,它是有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不同的作者有不同的构思、绘画习惯,笔下的人物、风景等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风景的同一角度的绘画。这一点,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有一定的区别。作为摄影作品,它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不同的作者对同一客观物体摄制的作品,可能内容完全相同。而美术作品实质上是作者把自己认识到的客观物体的形象通过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反映到载体上,其中蕴含了作者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思想。不同的作者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认识和思想。因此,其创作的作品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本案中,《故事大王》与《故事大全》的人物形象、背景、故事情节等完全相同,因此其中必有一个是侵权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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