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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480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确定

此问题并不复杂,主要依靠权利人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作品作者的身份。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了登记才能取得版权的制度,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在此只是一种自愿进行的确认而已。但在理解作品的完成之日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以特定的作者对作品的要求来说,其自有一个判断作品是否完成的标准,但在达到这个标准前,其作品可能会有草稿、一稿、二稿等,这些稿件对作者来说是未完成的作品,但却有可能已经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条件而应该予以保护。故判断作品的完成之日应以该作品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为标准,而不是以作者本身对作品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其作品的完成,从而完成举证。一般可以出版物、手稿、版权登记证等来证实,具体个案依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为了帮助说明此问题,笔者举一个自己审理的案例:云南亚太龙黄金实业公司诉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案(金茶花案)。

案情如下:原告云南亚太龙黄金实业公司制作的黄金立体花卉工艺品金茶花(以下称金茶花1)于1998年2月7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原告又制作了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略有不同的另一株金茶花(以下称金茶花2)。原、被告曾签订《关于在世博园内展览“金茶花”的协议》,约定将金茶花2在世博园中国馆0号精品厅内展览之事宜。2002年1月起,世博园将本案被控的“金茶花”(以下称被控金茶花)陈列于世博园中国馆0号精品厅内至今。被告的金茶花系云南鑫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通公司)赠送。原告认为被告侵权,因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500万元,其中侵犯专利权和侵犯著作权造成的损失各为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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