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也无此类规定。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认定标准有相应的规定。譬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原则。相比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采用例举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一共具体例举了14种有关的侵权行为。其中有9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另外5种是侵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复制工具的不断改造,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会花样翻新,为了从更广泛的方面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5条设立了一项弹性条款,即“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种类,考察实践中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我们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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