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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著作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469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

被告: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娱乐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发现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三个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力公司于2001年制作发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个mtv作品的vcd光盘,涉案的正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了新力公司版权标记,并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进行了版权登记。2002年12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刘莹对西部娱乐公司经营的西部飚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其播放过程摄像,刻录成光盘两份。该光盘中含有涉案的三个mtv作品。苏州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对涉案的三个mtv作品享有著作权。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西部娱乐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权利,故不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对赔偿数额,应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西部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档次及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新力公司提出的为诉讼等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

2004年11月2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西部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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