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纠纷 >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立建议法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立建议法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261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范围广、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致害人或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适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于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可复制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侵权损害形态的多样性,以及易于侵犯且难于查证的特性,使得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较为复杂,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比较困难,而且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否适当决定着能否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有关国家的著作权保护的民事救济措施来看,它们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种类繁多,手段齐备,救济措施包括颁布禁止令、赔偿损失、恢复名誉、销毁侵权复制物及其制作设备、申请海关中止放行等。第二,采取措施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较广,救济措施往往从侵害行为刚刚发生或尚未发生就开始采取,以达到将侵权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之目的。救济措施的对象不仅针对国内的侵权复制物,而且针对即将进口或出口的侵权复制物,从而有效地将侵权行为控制在一定区域之内。第三,救济措施不仅有补偿的性质,还具有惩罚的性质。与以补偿为主的一般民事救济措施不同,有的国家在规定损害赔偿时往往考虑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我们可以说,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版权法所规定的民事救济措施种类齐全、手段严厉,有效地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沉重地打击了日益猖獗的侵权行为。从保护程度来看,多数国家规定的措施基本达到了《知识产权协议》的水平。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建立和完善著作权侵权法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它是补偿受害人损失的需要,也是各国侵权行为法及其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惯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的各种损害。

确定全部赔偿原则是著作权本身的特征及侵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决定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确定和固定的价值,其受到侵害时也不会像有形财产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著作权受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作品发行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以及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未来可得利益的减少或损失,主要是市场利益的损失,它是著作权侵权损害的主要内容。另外,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造成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也应予以赔偿。只有对著作权人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才能最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维护公平正义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立建议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著作权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6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