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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著作权归属案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18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甲公司将其广告宣传画等11份资料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对这些资料加以取舍,汇编成商务网页,在“**在线”网站开通“***网站”,同年6月,甲公司发现网页的版权所有人为乙公司,而非原开通时的甲公司,便以擅自更改著作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甲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规定,该网页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受托人乙公司享有,因此判决甲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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