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阳光新干线3-2-1201。
法定代表人唐元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钢南村20幢108号。
委托代理人萧振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江盈,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自由音乐人,住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2号楼2门252号。
委托代理人汪勇,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放大空间公司)诉被告于江盈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放大空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萧振宇,被告于江盈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勇、史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放大空间公司诉称: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为电视连续剧《七剑下天山》的制作方,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慈文公司)负责该剧组管理及拍摄工作,最终权利义务均归属慈文公司。2001年初,慈文公司开始该电视剧的申报筹备工作,原告放大空间公司即与慈文公司讨论该剧音乐的创作事宜,并递交了策划方案。此后三年多时间,原告放大空间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王勇开始该剧音乐的收集创作工作。2004年4月后,在该剧后期制作期间,于江盈受聘参与音乐作品的编曲工作并领取了相应的劳务报酬。2005年8月,该剧后期制作完毕。为确定字幕方案,由于慈文公司及东阳慈文公司无法联系到王勇,即与于江盈联系,于江盈称相关音乐由其创作完成。因报审急迫,东阳慈文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与于江盈签订《合同书》,约定东阳慈文公司委托于江盈为该剧唯一作曲,于江盈为著作权人,东阳慈文公司拥有作品独家使用权及随电视剧全世界的发行权,并向于江盈支付创作及录制费20万元。根据该合同作出字幕方案后,立即受到该剧导演和原告放大空间公司的质疑。经核查,慈文公司于2005年10月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以专属方式交慈文公司独家使用。同时,慈文公司决定修改字幕。但于江盈不仅拒绝慈文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合同的要求,还采取非法手段将存放在录音棚电脑中的放大空间公司制作的原始音乐作品删除;同时还将原告创作的《空船》、《热气》、《七剑下天山》等音乐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予以登记;此外,于江盈还通过电话或函件方式干扰该剧音乐录音制品的发行、音乐作品的表演以及该剧的播映,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原告认为,该剧音乐部分其中70%属于自其他版权代理公司购买而来,其余30%属于原告组织人员、提供资金及设备、收集素材、实地采风、与剧组主创人员研讨最终创作成型的音乐作品,该剧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原告。被告临时受聘参与部分编曲及辅助性工作,无权主张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七剑下天山》电视连续剧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放大空间公司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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