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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标维权”案著作权归属成最大焦点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266

15日下午,“泉标维权”案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将就“泉标”的著作权归属展开辩论。原告曾称,自己拥有“泉标”著作权,并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泉标”图案构成侵权;而被告则认为 ,“泉标”著作权应该归济南市政府所有,而原告并无著作权。

当初著作权未作出约定

据了解,位于济南市泉城广场中心位置的“泉标”系由原陕西雕塑院院长、著名雕塑家王天任先生设计。作为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已成为济南的城市标志,但当初济南市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安装泉标合同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

原告认为,依法著作权由设计人王天任先生享有。并且2006年10月,其负责人找到了王天任先生,经过商谈,王天任先生把“泉标”的财产著作权转让给了济南大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曾向11家公司维权

原告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志杰说,原告为了维护自己拥有的“泉标”著作权,曾先后向11家涉嫌侵权单位发送了律师函,至今已协商解决完毕的有3家,已形成解决框架的有7家,而协商未成的有1家,即本案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位于济南市泉城广场中心位置的大型雕塑作品《泉》(该作品通称泉标,在此均简称“泉标”)的著作财产权,系原告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持有。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定作、出售“泉标”模型及定作、出售带有“泉标”图案的工艺品,数量大、类型多,此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

被告认为著作权应属市政府

而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亚龙认为,尽管当初在济南市与王天任先生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中未对“泉标”著作权进行约定,但依据《著作权法》第11 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而,郑亚龙认为,“泉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济南市政府所有。

“1998年4月2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古篆字‘泉’字作为市标,建在泉城广场。此后,济南市开始公开征集以古篆字‘泉’字为主体的创意设计。”郑亚龙说,他们详细查找了“泉标”产生的历史,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无论是从组织、创意、投资来说,还是从具体修建、责任承担来看,无疑济南市政府才是‘泉标’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郑亚龙说,因而他们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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