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权利归属
发表时间: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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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及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摄影作品的作者众多,有导演、编剧等,并且除去音乐、剧本和美术作品外,大多数作者的创作不可分割地融进同一表现形式中,因而这些作者无法单独行使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分享转让机制,即由导演、编剧、词曲作者等将其著作权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转归制片人享有。而在其中的单独使用的作品时,又实行双层著作权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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