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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应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208

3月24日,由中国文字字体设计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字体产业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研讨会”在京举行。

教育部语信司李宇明司长指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语言资源衍生品包括辞书、各种检字法、语言文字的教科书、美术字、字体的写法等。新的语言资源衍生品随着信息化不断产生,各种键盘输入法、计算机字库、用于计算机的语言知识库、各种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处理语言文字的各种软件等都是新的语言资源衍生品,这些是可以再生的语言资源,是语言知识的再创造,存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他同时指出,因为字库软件的生产过程和艺术作品的创造、精神的创造是非常一致的,创作人员都付出了大量的智慧和劳动,只是各自创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工具不同,我们今天是用计算机进行创造,它和用笔、用手创造是一样的,所以字库软件是有知识产权的。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蒋玉宏博士建议,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当明确将字体列为著作权法或工业设计的保护对象。对于判断字体侵权的方法,应当从技术性和艺术性两个方面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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