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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权利内容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231

著作权(copyright),是指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保护的权利,目前,在中国,有关著作权的立法包括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施行的《著作权法》(2001年全国人大进行过修改),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著作权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 

著作权又可以称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两者只有文字称呼上的不同,法律意义完全相同。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根据《实施条例》,这里的作品又具体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必须同时具有“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三要素。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创作完成符合上述要求的作品之际,著作权即产生,并不需要以发表、出版等为前提。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如果①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著作权保护协议或者双方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且其所属国、经常居住地国确认其对创作的作品拥有著作权或者②该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首次在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中国也承认其著作权,否则,只有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在外国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出版的也视同在中国出版),中国才承认其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指小说、论文、专著、教材等用文字表达的作品,这里的文字,可以是任何国家的文字,也可以是盲文等特别的文字;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这里的音乐作品,指的是乐曲本身;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曲艺作品,指的是相声、评书等曲艺作品的底本;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艺术编排;杂技,指的是有关的动作编排,如果通过演出者将这些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搬上舞台进行表演,则又将延伸产生有关的表演者权,而表演者权是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利; 

4、美术、摄影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照片均属于摄影作品,纯粹复制的照片,如证件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电视、电影、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指示图及其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这些设计图纸和说明不能被复制,至于涉及其技术内容,如需保护,则可以进一步适用专利法或者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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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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