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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大增
发表时间:2013-07-20 浏览次数:129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于近日颁布施行。记者昨天从国家版权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大大增加,今后,宾馆、超市等播放背景音乐,电台、电视台播放音像作品,卡拉ok厅播放曲目都要经过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 

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新《著作权法》缩小了“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并加重了侵权责任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免费的午餐”不再有 

与1991年生效的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相比,新《著作权法》在内容上由56条增加为60条,其改动的条款多达53条,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大大加强。按照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千的说法,这部《著作权法》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国际公约还要超前。 

规矩真够严 

新《著作权法》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力度最大,在允许备份的范围外复制一份软件,也将被视为侵权。出租盗版的和对正版的加密措施进行解密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说明时适当引用,教学或科研、翻译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媒体有特例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问答及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这些是可以免费的,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要排除在外。 

官司好打了 

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即诉前禁令。作者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可以先不起诉,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避免打官司时取证困难或者赢得官司后却拿不到赔偿。 

上限50万 

新《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了最高赔偿金额:50万元。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但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要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实行过错推定,判决侵权人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晨报记者赵孟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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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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