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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38

计算机的出现至今已逾半个世纪,但直到微型计算机问世后,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才真正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随着这一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计算机软件已有的各种保护模式都有其优缺点,每种模式都存在自身缺陷。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文简称《软件条例》)于同年底开始施行,说明我国已经选择了用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模式,但《软件条例》与《著作权法》规定的种种不同,似乎又让人感觉到立法者没有完全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之下。

一、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1990年9月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在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客体,又在1991年6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以著作权客体的法律规定和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宣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建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和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持一致,不再需要在25年时申请延长。同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减少了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范围。包括:(l)取消了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2)明确了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即仅享有安装权、备份复制权、使用中的修改权三项。(3)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仅在新《条例》第17条中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应该说我国目前初步构建起了以版权法为核心的软件保护体系,但由于专利法仅仅保护与其他方法相结合的计算机软件,所以实际上我国还是依靠《著作权法》和《软件条例》的组合来保护软件的。

二、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的问题

版权保护是目前最主要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由于利用版权来保护软件有保护范围宽、自动生效、手续简便的特点,使得大多数国家都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版权法的框架内。

但在目前的软件版权保护模式中,主要问题是软件的思想和表达难以区分,以致强行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允许作者对作品的思想享有专有权,以避免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思想垄断权而妨碍公众自由使用该作品的思想。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工具性和实用性,也就是软件的功能。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程序员相同的构思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实现相同的功能。利用不同的高级语言写出来的源代码只要构思和结构相同,就会产生相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按照版权法仅仅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即源代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程序的功能、算法、结构、组织等思想性内容的话,就会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带来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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