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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软件和软件版权保护的安全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299

版权保护

强烈的趋势是朝着明确的法定保护软件的版权法在世界各地。法定保护已变得日益重要,因为更多的软件是大众市场,或通过传统渠道分发从网站没有签订许可协议(虽然在许多情况下,以“点击”许可协议) 。在许多国家,法院举行了软件,在标的物保护现有版权法。一般而言,版权法保护的形式,表达一个想法,而不是想法本身。关于软件,这通常意味着计算机程序,在这两个人类可读和机器可执行文件的形式,以及相关的手册,有资格的版权保护,但方法和算法的程序得不到保护言论自由。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免受字面复制。此外,某些nonliteral要素的表达(包括结构,顺序,组织和“外观与感觉”的程序)有时被给予保护根据美国版权法。这一趋势一直没有明确出现在外国法院。因此,目前的保护范围的软件是根据美国法律,至少在这方面,可能比任何更广泛的外国法律。

共同需要的版权法是,将原来的工作。创新意味着工作已经建立独立的,是个人表达的作者。这一因素必须加以区分的概念,新颖性,这通常不是必需的。原创性的证明是协助在某些管辖范围内的登记工作,指定监管当局。自主开发是一个防御索赔侵权或盗取商业机密,而不是要求的专利侵权。

保护权利

专有权的版权持有人的承认和保护著作权法是最权利复制或复制,修改(即,制作衍生作品) ,分配和公开执行工作。的确切性质的这些权利,但是,往往不同的国家之间。的专有权显示没有普遍公认的美国以外的国家,除非它可能是所涉及的道义上的权利的披露(见下文) 。

一些国家,与欧盟指令以及软件,也认识到“道德权利” ,其中可能包含的权利,被称为作品的作者(右陪) ,有权阻止他人从扭曲的工作(权利的完整性) ,有权控制出版工作(右披露) ,并有权撤销,修改或抵赖的工作后,已出版(撤回权) 。道德权利保护体现了这一观点,个人,不仅是工作,是要受到保护。的范围,这些权利是不同的国家,以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伯尔尼公约只承认前两个道德权利以上。

在大多数这样的法域,协议放弃或转让的道德权利是不能强制执行。在有些国家,道义上的权利得到保护,这些权利可能会限制受让人的软件(如党的工作谁委托)更改软件明示同意的原始作者。

手续

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提供的版权保护不遵守规定的任何手续。有些国家(如美国生效前的伯尔尼成员1989年3月1日,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 ,但是,需要有版权声明的发表作品。这种通知是必要的已发表作品的世界版权公约。此外,存款的全部或部分的工作和/或注册所需的一些管辖区,以确保保护或之前,把侵权诉讼。即使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获得或实施保护,它可提供重要证据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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